360与每经名誉权案 公共话题应容忍犀利声音
时间:2025-04-24 来源: 作者: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虎
日前,备受关注的360与每日经济新闻名誉权纠纷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尽管尚无最终判决结果,但该案背后折射出的本质问题,即企业名誉权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冲突问题,却并不能因一份判决而得到根本的解决。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新闻媒体如何行使舆论监督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行使边界尚无法确定,媒体监督权与企业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也因此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为目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在于《宪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其中的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一般要依靠新闻媒体来实现。而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拟制人,其所享有的人格权主要规定于《民法通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私法范畴。那么不可避免的,当新闻媒体出于社会公益的目的对企业进行调查、访问,对其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服务进行评价时会发生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与企业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的冲突。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舆论监督权主客体的权利义务范围,使得实践中该项权利的行使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保障。新闻从业者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就在实际中造成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缺乏明确且具体的法律规范,在对事关公共利益的事件进行报道时往往无法准确把握报道尺度,有意或无意中使新闻媒体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
对于媒体监督权与企业人格权之间的冲突问题解决,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媒体文章的内容可以分为事实和评价,法院对于事实部分可以审查其真实性以及是否进行了调查,对于评论部分,法院应慎重列入审理的范围。无论是公民的名誉还是法人的名誉,都来源于言论自由和舆论自由。如果大家不能自由说话,媒体不能自由评判,谁去评价某公司或者某公民的名誉好还是名誉坏呢?无人评论,名誉从何而来?当然,言论自由与保护名誉权天生可能冲突,因为人们或者媒体可能会对他人进行批评,如果这种批评是毫无事实根据的、是歪曲事实的,则会侵犯他人名誉权。但是,如果批评是有事实根据的,关键还是去看事实根据是否存在故意歪曲。在事实存在在虚构或者已经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的情况下,应该尽量不把评论列入法院的审理范围。因为既然是批评,肯定不是好听的话。如果允许批评,那么就要允许这些不好听的话的存在。从保护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应该给批评性词汇更大的容忍。结合本案,奇虎360公司已经是中国数一数二的网络公司,属于名企。名人、名企涉及的事件引起的话题往往是公共话题,公共话题应该容忍更多犀利的声音。当然,名人、名企也有名誉权,只不过因为已经成为了公共人物或者企业,对媒体舆论的评判更应容忍,不宜轻易判定侵犯名誉权。
第二,虽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新闻媒体行如何行使舆论监督权进行规范,但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肆意行使监督权。媒体在对某一事件进行报道时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保证刊发文章所涉及的问题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媒体受限于身份等原因不可能像法院等国家机关一样,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因此如果要求新闻媒体刊发的文章均要有确凿的事实依据作为支撑,不仅难以实现,亦无法达到舆论监督的作用,所以只要新闻媒体刊发的文章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就不应当认定为虚假报道。从奇虎360与每日经济新闻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中亦可看出这一点。该判决中明确载明可以确认记者在刊发涉案报道之前作了一定的核实与查证,而非简单地针对原告的负面报道予以汇总,可见法院并未认定争议文章为虚假报道,而法院最终认定每日经济新闻侵权主要是由于涉案文章的言辞过于激烈,超出了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边界。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用词、表述问题属技术层面的问题,在此暂不作赘述了。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企业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之间的冲突还将继续,类似每日经济新闻与奇虎360之间的侵权之争亦会继续上演。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尽快结束新闻媒体与企业之间日趋紧张的局面。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虎
日前,备受关注的360与每日经济新闻名誉权纠纷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尽管尚无最终判决结果,但该案背后折射出的本质问题,即企业名誉权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冲突问题,却并不能因一份判决而得到根本的解决。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新闻媒体如何行使舆论监督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行使边界尚无法确定,媒体监督权与企业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也因此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为目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在于《宪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其中的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一般要依靠新闻媒体来实现。而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拟制人,其所享有的人格权主要规定于《民法通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私法范畴。那么不可避免的,当新闻媒体出于社会公益的目的对企业进行调查、访问,对其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服务进行评价时会发生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与企业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的冲突。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舆论监督权主客体的权利义务范围,使得实践中该项权利的行使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保障。新闻从业者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就在实际中造成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缺乏明确且具体的法律规范,在对事关公共利益的事件进行报道时往往无法准确把握报道尺度,有意或无意中使新闻媒体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
对于媒体监督权与企业人格权之间的冲突问题解决,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媒体文章的内容可以分为事实和评价,法院对于事实部分可以审查其真实性以及是否进行了调查,对于评论部分,法院应慎重列入审理的范围。无论是公民的名誉还是法人的名誉,都来源于言论自由和舆论自由。如果大家不能自由说话,媒体不能自由评判,谁去评价某公司或者某公民的名誉好还是名誉坏呢?无人评论,名誉从何而来?当然,言论自由与保护名誉权天生可能冲突,因为人们或者媒体可能会对他人进行批评,如果这种批评是毫无事实根据的、是歪曲事实的,则会侵犯他人名誉权。但是,如果批评是有事实根据的,关键还是去看事实根据是否存在故意歪曲。在事实存在在虚构或者已经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的情况下,应该尽量不把评论列入法院的审理范围。因为既然是批评,肯定不是好听的话。如果允许批评,那么就要允许这些不好听的话的存在。从保护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应该给批评性词汇更大的容忍。结合本案,奇虎360公司已经是中国数一数二的网络公司,属于名企。名人、名企涉及的事件引起的话题往往是公共话题,公共话题应该容忍更多犀利的声音。当然,名人、名企也有名誉权,只不过因为已经成为了公共人物或者企业,对媒体舆论的评判更应容忍,不宜轻易判定侵犯名誉权。
第二,虽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新闻媒体行如何行使舆论监督权进行规范,但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肆意行使监督权。媒体在对某一事件进行报道时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保证刊发文章所涉及的问题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媒体受限于身份等原因不可能像法院等国家机关一样,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因此如果要求新闻媒体刊发的文章均要有确凿的事实依据作为支撑,不仅难以实现,亦无法达到舆论监督的作用,所以只要新闻媒体刊发的文章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就不应当认定为虚假报道。从奇虎360与每日经济新闻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中亦可看出这一点。该判决中明确载明可以确认记者在刊发涉案报道之前作了一定的核实与查证,而非简单地针对原告的负面报道予以汇总,可见法院并未认定争议文章为虚假报道,而法院最终认定每日经济新闻侵权主要是由于涉案文章的言辞过于激烈,超出了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边界。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用词、表述问题属技术层面的问题,在此暂不作赘述了。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企业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之间的冲突还将继续,类似每日经济新闻与奇虎360之间的侵权之争亦会继续上演。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尽快结束新闻媒体与企业之间日趋紧张的局面。